(2015)天法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法民初字第153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天祝县东坪乡某某村农民,现住青海省乐都县蒲台乡某某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天祝县东坪乡某某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永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白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