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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法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法民初字第153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天祝县东坪乡某某村农民,现住青海省乐都县蒲台乡某某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天祝县东坪乡某某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永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白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