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青海某某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某某、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某某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祁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青海某某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某某路某某号。法定代理人方某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祁某某,男,回族,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青海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住该村某某号。被执行人马某某,男,回族,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青海省某某县某某镇居民,住该镇某某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大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祁某某、马某某银行存款180839.00元,如存款不足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祁某某、马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祁某某、马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振羽审 判 员 强 斌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好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