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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519号原告关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洪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