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519号原告关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洪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