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民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烁与李进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烁,李进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少初字第8-1号原告李烁。法定代理人李胜祖。被告李进春。原告李烁与被告李进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烁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烁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进春的银行存款6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武慧提供担保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鲁H×××××。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新虎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