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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蒋红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蒋红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委托代理人:钱炬雷,北京国纲华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山山,北京国纲华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红月,经商,系义乌市益生茶叶商行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蒋红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献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