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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春莲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春莲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52号罪犯马春莲,又名马喜莲,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了(2009)临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春莲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以(2010)晋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犯维持原判。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马春莲减刑建议书认���:该犯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主动接受教育,改造态度积极。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执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出现。参加“三课”学习,平均成绩90.5分。在机工岗位,努力学习生产技术,能够较好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春莲的刑期从2008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该犯自2013年5月减刑后,于2013年4月28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马春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春莲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