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莆田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元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元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651号原告莆田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拱辰。法定代表人周维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乘波,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元新,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元新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莆田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元新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莆田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