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刘建军诉朱文钟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朱文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214号原告:刘建军,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朱文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军诉被告朱文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对被告朱文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刘建军负担。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