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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姜根会与邓士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根会,邓士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姜根会。被执行人邓士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根会与被执行人邓士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根会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广成审 判 员  肖金章代理审判员  吴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