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58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陈海峰。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员 高文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