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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58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陈海峰。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员 高文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