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子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子超,男,199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在南昌市抚生路斗鱼工作室工作,家住江西省南昌市。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子超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子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张子超通过网络招聘到南昌市抚生路江西袜厂宿舍10栋3单元402室的“斗鱼工作室”工作。2014年11月22日,“斗鱼工作室”的老板被害人张某2给员工放假,张子超不愿意回家便一直留在工作室生活,11月29日张子超向张某2取得工作室钥匙后便起意盗窃工作室的电脑设备卖钱,并于当日去新大地电脑城联系买家,12月1日凌晨,张子超趁张某2不在工作室之际,盗窃张某2的两台LG牌220M35A型电脑显示器、四台M×××××牌M2201型电脑显示器和四台电脑主机,并卖给事先约好的买家,得赃款2840元。经鉴定,上述显示器及电脑主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8140元。2014年12月4日,民警将张子超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子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1的报案笔录及陈述、指认现场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告人张子超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1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子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子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