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芝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科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解润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科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润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烟台开发区科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12号。法定代表人赵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森、张萌,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解润浩。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开发区科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解润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开发区科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开发区科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仁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成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