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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罗才波强奸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才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5号罪犯罗才波,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召市镇堰塘村*组*号。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州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罗才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及其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0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该犯系主犯、累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8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2.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才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才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