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华君与初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君,初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杨华君,男,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委托代理人刘国强,系吉林豪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初印华,男,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委托代理人徐恒平,系三岔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君诉被告初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丁元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