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4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周小平与蔡家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平,蔡家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4267-1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平,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91X。被执行人:蔡家湘,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53。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小平与被执行人蔡家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蔡家湘名下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莲花山42栋202房(权证号码:18××34);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钟 浩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