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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红英与张石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英,张石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英,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张石泉,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教师,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人张红英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犍为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2014年12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欠款10000元,被执行人在支付6000元后还剩余4000元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支付。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8日支付被申请人欠款4000元,并支付了本案的执行费用50元,为此(2014)犍为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犍为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项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