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486号原告伍某某,女,1979年5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薛某某,男,1971年3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国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汤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