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牛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钱军峰与吕海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军峰,吕海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牛初字第239号原告:钱军峰(又名东东),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吕海江,男,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军峰与被告吕海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军峰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军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军峰承担。审 判 长 韩武斌审 判 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樊平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樊耀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