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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牛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钱军峰与吕海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军峰,吕海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牛初字第239号原告:钱军峰(又名东东),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吕海江,男,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军峰与被告吕海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军峰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军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军峰承担。审 判 长  韩武斌审 判 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樊平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樊耀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