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卫永贤与宋二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永贤,宋二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卫永贤,男,1946年7月4日生。被告宋二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永贤与被告宋二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永贤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永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卫永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靖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