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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卫永贤与宋二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永贤,宋二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卫永贤,男,1946年7月4日生。被告宋二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永贤与被告宋二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永贤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永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卫永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靖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