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相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郑芝胜与代洪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芝胜,代洪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相民初字第536号原告郑芝胜。被告代洪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芝胜诉被告代洪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芝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芝胜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