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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初字第728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玉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陈某乙,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后因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陈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被告陈某甲辩称:原告陈述的婚姻状况属实,但是我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另外孩子年幼,我不愿意家庭破裂,希望原告能给我一次机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认识后恋爱,于××××年××月××日在贵阳市花溪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乙。结婚初期,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矛盾,遂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是否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夫妻感情较好,婚后虽时有争吵,但未出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大矛盾。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玉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秋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