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立雄与被执行人朱秀娥、陈红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立雄,朱秀娥,陈红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钟立雄,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石坝镇。被执行人朱秀娥,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陈红旗,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演达一路。负责人陈飞龙。申请执行人钟立雄与被执行人朱秀娥、陈红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需支付申请执行人47082.12元,被执行人朱秀娥、陈红旗应承担诉讼费10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了申请执行人47082.12元,被执行人朱秀娥、陈红旗支付了申请执行人诉讼费1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献文审 判 员 温觉忠代理审判员 卢彩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锦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