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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陈创成与严挺,广东广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银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创成,严挺,广东中银鹏科技有限公司,龙文生,广东海煌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13号原告陈创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谭小虹,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挺,住址湖南省望城县乌山镇黄花岭村沙河。被告广东中银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深圳华融大厦1栋1109。法定代表人张银权,系公司执行董事。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薇,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军,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龙文生,住址广东省丰顺县。第三人广东海煌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大兴街29-1号。法定代表人龙文生。上述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薇,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军,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对广东广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创成撤回对广东广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黄红华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人民陪审员  吕珍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煜坚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