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盐法房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丘正中与童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正中,童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房初字第2号原告:丘正中。被告:童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丘正中诉被告童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正中撤回对被告童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按四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丘正中承担,原告丘正中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多收取的人民币1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黄  晶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曼丽(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