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敬新、卢雨与被执行人黄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敬新,卢雨,黄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吴敬新,女,1967年12月14日生,汉族,现住兴业县。申请执行人卢雨,男,1994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兴业县。被执行人黄丽,女,1983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兴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敬新、卢雨与被执行人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一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谋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陆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