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莫连弟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弟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7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弟,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弟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7月25日左右,被告人莫某弟从他人处接手经营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号的“某某成人用品店”,并继续销售店内存放的“宫廷圣宝”等一批壮阳类产品。期间,被告人莫某弟先后售出“宫廷圣宝”等6种药品。2014年9月25日,佛山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宫廷圣宝”等18种壮阳类产品,均认定为假药。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莫某弟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人温某向的证言;搜查笔录、缴获经过及扣押、移交、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关于对协查函(容桂某某成人用品店)的复函;现场勘查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莫某弟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某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弟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且被认定为假药的产品分别是:5小盒金功夫、3粒顶破天、2粒力加力、6粒虎虎生威壮阳胶囊、7粒华佗生精丸、1盒A片、1盒中华猛男、1盒狼1号、1盒蟲草鹿鞭丸、7粒金伟哥VGA、4粒美国一号、2粒伟哥二代、2粒宫廷圣宝、3小樽持久魔根、1盒阿根廷虫草胶囊、8粒红蚂蚁精华素、3粒超级猛男、1盒V8。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搜查笔录、缴获经过及扣押、移交、发还物品清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弟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某弟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扣押的药品应予以没收、销毁。综合考虑被告人莫某弟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弟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的5小盒金功夫、3粒顶破天、2粒力加力、6粒虎虎生威壮阳胶囊、7粒华佗生精丸、1盒A片、1盒中华猛男、1盒狼1号、1盒蟲草鹿鞭丸、7粒金伟哥VGA、4粒美国一号、2粒伟哥二代、2粒宫廷圣宝、3小樽持久魔根、1盒阿根廷虫草胶囊、8粒红蚂蚁精华素、3粒超级猛男、1盒V8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