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石井福与孙中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井福,孙中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68号原告石井福,男,1951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孙中雨,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石井福诉被告孙中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井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井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