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民初字第0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白清江与马军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清江,马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2166号原告白清江,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官路镇云祥村二组,现住渭南市临渭区西二路荷塘小区3幢楼东单元六楼西户,农民。委托代理人党振兰,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军,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乔马村冀马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清江与被告马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清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清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1元,减半收取1120.5元,由原告白清江承担。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靳兴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