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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高岩与王金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岩,王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高岩,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王金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朝阳乡胜平村。申请人高岩因被申请人王金星未履行借款担保责任,为避免被申请人王金星在诉讼中转移财产,申请人高岩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金星名下的房产档案。保全金额24万元。申请人高岩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岩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金星名下的房产档案。二、查封担保人哈尔滨市南岗区群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籍档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力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庄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