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31号原告:陆某某,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东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梦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