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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少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商培培、赵某某与王自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培培,赵某某,王自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少民初字第62号原告商培培,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赵某某,男,200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系商培培的儿子。被告王自华,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商培培、赵某某诉被告王自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商培培、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商培培、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黄 华审 判 员  黎爱香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一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