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少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商培培、赵某某与王自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培培,赵某某,王自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少民初字第62号原告商培培,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赵某某,男,200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系商培培的儿子。被告王自华,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商培培、赵某某诉被告王自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商培培、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商培培、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黄 华审 判 员 黎爱香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一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