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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执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万明与酒泉鑫时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万明,酒泉鑫时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酒执字第04号申请执行人赵万明,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无业。被执行人酒泉鑫时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甘民一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酒泉鑫时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酒泉鑫时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酒泉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西园)编号为X04-43-1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万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