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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任宝平与王军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228号��告任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宝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 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