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行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志波与被执行人颜东明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波,颜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行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黄志波,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颜东明,男,1973年12月2出生,德化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民初字第269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600元及代垫的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颜东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颜东明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志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