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范福进、范福强、杜志成申请执行付如勤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福进,范福强,杜志成,付如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范福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范福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杜志成,男,汉族。被执行人付如勤,男,汉族。案外人李继强,男,汉族.范福进、范福强、杜志成与付如勤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绵竹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范福进返还出资款619382.63元、向范福强返还出资款88483.23元、向杜志成返还出资款88483.23元、代垫诉讼费10393.00、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付如勤所有的位于绵竹市广济镇南岳村房屋建筑共10项(总建筑面积3119.56平方米、部分房产证号:绵竹房权证字第00252**号)、位于绵竹市广济镇天灯河坝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面积6667平方米,竹国用(2011)第01898号,系出让地、工业用地】进行了拍卖,但先后经历三次拍卖均流拍。后三申请执行人表示:因其尚欠有案外人李继强债务,案外人李继强愿以第三次拍卖参考价878650.00元购买上述拍卖财产(即房产、土地),三申请执行人均表示同意。同时,被执行人付如勤也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付如勤所有的位于绵竹市广济镇南岳村房屋建筑共10项(总建筑面积3119.56平方米、部分房产证号:绵竹房权证字第00252**号)、位于绵竹市广济镇天灯河坝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面积6667平方米,竹国用(2011)第01898号,系出让地、工业用地】以878650.00元的价格变卖给案外人李继强所有。上述房产、土地的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案外人李继强时起转移;二、案外人李继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传明审判员 褚宗伟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