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党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党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刘某某,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党某某,男,195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党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晁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