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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认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肖雨晗、厦门象屿担保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雨晗,厦门象屿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认字第1号申请人肖雨晗,男,汉族,1993年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恩泽、傅晓莉,福建簪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象屿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水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志敏、王琴,该公司职员。利害关系人宝冶(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春江里35号201室。法定代表人郑永民。利害关系人肖传宝,男,汉族,1961年8月3日出生。利害关系人周小华,女,汉族,1968年3月28日出生。利害关系人肖思滢,女,汉族,1989年11月2日出生。利害关系人饶家炜,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村西塘**号。本院受理申请人肖雨晗请求撤销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4)第219号仲裁裁决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肖雨晗诉称,厦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仲裁委)作出的厦仲裁字(2014)第219号仲裁裁决违法,理由如下:一、根据仲裁规则争议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争议金额达5823356.51元,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该仲裁违反仲裁规则及程序。二、裁决后经了解独任仲裁员在银行系统工作,而本案是银行贷款担保代偿案件,被申请人选择利益相关职业与案件具有操作偏向思维的仲裁员明显不妥。仲裁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五)项之规定,肖雨晗请求撤销厦仲裁字(2014)第219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象屿公司辩称:一、肖雨晗向象屿公司出具的《反担保保证书》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厦门仲裁委仲裁且同意选用简易程序审理,厦门仲裁委受理后向肖雨晗发出通知,肖雨晗在仲裁过程中未对仲裁程序提出任何异议,仲裁审理符合仲裁程序。二、独任仲裁员的选任未违反仲裁规则,肖雨晗以仲裁员以仲裁员在银行系统任职为由提出异议,没有任何根据。象屿公司请求驳回肖雨晗的申请。经查,2013年2月6日,象屿公司与宝冶(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治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约定象屿公司为宝治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厦门分行)贷款最高额63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肖传宝、周小华、肖思滢、肖雨晗与象屿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以其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101高景国际大厦901室房产为宝治公司向象屿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肖传宝、周小华、肖思滢、肖雨晗、饶家炜分别向象屿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书》,为宝治公司向象屿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借款到期后宝治公司未偿还借款,象屿公司向中行厦门分行偿还本息合计6314096.15元,扣除宝治公司缴纳的保证金63万元后,其还需偿还象屿公司代偿款5684096.15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后各方协商未果,象屿公司提起仲裁,厦门仲裁委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厦仲裁字(2014)第219号仲裁裁决。本院认为,象屿公司按照与宝治公司《委托担保协议书》及与肖雨晗《反担保保证书》的约定,就本案纠纷向厦门仲裁委申请仲裁,厦门仲裁委受理后于2014年4月16日依法向肖雨晗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等材料,肖雨晗委托律师参加审理。根据厦门仲裁委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肖雨晗均未对厦门仲裁委的仲裁程序及仲裁员的人选提出异议,现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厦门仲裁委存在违反仲裁程序的情形,故其主张厦门仲裁委违反仲裁程序,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肖雨晗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肖雨晗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肖雨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尤冰宁审 判 员  师 光代理审判员  靳 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郭美娜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