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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连祥、黄建华与黄建华、蔡海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祥,黄建华,蔡海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42号原告:张连祥。被告:黄建华。被告:蔡海英。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冬青,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祥为与被告黄建华、蔡海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建华、蔡海英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连祥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建华、蔡海英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连祥负担。审 判 员 陈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罗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