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连祥、黄建华与黄建华、蔡海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祥,黄建华,蔡海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42号原告:张连祥。被告:黄建华。被告:蔡海英。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冬青,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祥为与被告黄建华、蔡海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建华、蔡海英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连祥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建华、蔡海英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连祥负担。审 判 员 陈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罗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