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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庆连与被执行人王洪民、袁国锋、塌山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民,袁国锋,塌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55号申请孟庆连。被执行人王洪民。被执行人袁国锋。被执行人塌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成伟,职务主任。申请人孟庆连与被执行人王洪民、袁国锋、塌山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韩长波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