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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潘铁光 王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铁光,王艳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354号原告:潘铁光,男,汉族,1950年2月5日出生,鞍钢矿山附企退休职工,身份证号:210311195002050018。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58甲栋3单元4层26号。被告:王艳斌,男,汉族,1957年6月12日出生,鞍钢矿山附企职工,身份证号:210302195706120639。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东矿街157栋3单元4层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铁光与被告王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铁光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铁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姜德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