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310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原告吕某己预交25元),由原告吕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吕兰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