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柯执民字第28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与浙江绍兴联宜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潘建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浙江绍兴联宜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潘建军,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第28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山阴路299号。负责人:娄永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绍兴联宜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三江路。法定代表人:金松富。被执行人:潘建军。被执行人:金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商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绍兴联宜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袍江工业区三江路以北的厂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其中有证建筑面积30486.98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为2121.79平方米,无证部分按现状处置,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33810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4)qt字24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诸暨)苏博文sf(2014)第1101340号土地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卿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