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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新念与刘婷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念,刘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念,男,汉族,1962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委托代理人:高彦明,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洁萍,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婷,女,汉族,1986年1月7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任雷,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炜,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新念与被上诉人刘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刘婷系珠海市外伶仃岛石涛苑K栋306房所有权人,王新念系珠海市外伶仃岛石涛苑K栋405所有权人。2012年4月至5月期间,王新念对405房进行装修,因施工造成405房漏水,导致刘婷306房装修及物品受损。珠海市中振物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振物业公司)为珠海市外伶仃岛石涛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珠海中振物业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珠海市外伶仃岛石涛苑物业由我司管理,石涛苑K栋306号房业主于2012年3月完成装修,2012年4月至5月期间,K栋405号、406号房(两房已打通)业主进行装修,在装修期间遭遇台风,由于其原窗门、地砖更换,雨水淹入房子,从而造成K栋306号房装修及物品浸渍。后刘婷、王新念就赔偿损失问题协商未果,刘婷遂于2013年3月1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刘婷立案时分别向原审法院提出两项鉴定评估申请,第一项申请为对因王新念装修行为致使其306房装修全部报废需重新装修的装修造价进行鉴定评估,第二项申请为对因王新念装修行为致使其306房房内全部物品损失及租金损失进行鉴定评估,经原审法院委托,广东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珠海中正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承接了上述第一项、第二项鉴定评估申请。广东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内容为拆除原装修、地面、墙面、天花、门窗、水电安装等装修造价;评估依据为:1.原审法院委托评估函;2.鉴定人员独立现场勘查,测量工作量,鉴定造价按拆除后重新按原来装修标准考虑;3.《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及其相应计价取费标准、工程量计算规则;鉴定过程中材料价格执行2013年12月《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万山各岛材料建设工程人工、机械、材料参考价》及《海上运费参考价格》,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市场询价计入,原装修的固定家具未计入;鉴定意见为306房重新装修工程造价为人民币80235.35元。珠海中正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珠中正评报字(2014)第ZB00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范围为资产12项(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及306房月租金;评估结果为物品损失人民币5146元,月租金损失人民币3000元。刘婷因上述两项评估分别预交评估费人民币5000元、2000元,合计人民币7000元。刘婷在原审诉讼中的请求为:1.王新念赔偿装修损失人民币153000元;2.王新念赔偿装修船票、运费、食宿费用人民币20000元;3.王新念赔偿物品损失人民币64000元;4.王新念赔偿房屋租金损失(每月按人民币3500元计算,自2012年6月起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5.王新念承担本案受理费、评估费。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亦有相关规定。王新念虽不认可珠海中振物业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但珠海中振物业公司作为石涛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其出具的《情况说明》系对405房因装修遭雨水淹入而漏水导致306房受损情况的客观记载,王新念虽对该《情况说明》存有异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对该《情况说明》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广东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珠海中正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系经原审法院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评估,上述二公司及相应鉴定(评估)人具有相应鉴定评估资质,原审法院对其出具的《鉴定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依法采纳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情况说明》、刘婷提交的照片及《鉴定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所附评估对象照片,原审法院对刘婷主张405房因装修遭雨水淹入而漏水导致306房固定装修及家私家电受损的事实予以确认,刘婷要求王新念赔偿损失属合法诉求,于法有据,王新念应当赔偿刘婷所受损失,对王新念的有关抗辩,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刘婷、王新念双方对刘婷所受具体损失存在争议,原审法院对刘婷的各项诉讼请求分析如下: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广东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其鉴定内容系拆除原装修、地面、墙面、天花、门窗、水电安装等装修造价,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现场照片,地面、墙面、天花及水电安装等固定装修确因漏水而影响正常使用,刘婷请求王新念予以赔偿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刘婷将入户钢门、门窗等耐用固定装修物品列入报废范围而主张全部重新装修未免造成损失扩大,不符合经济性,刘婷相应诉请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王新念有关抗辩部分有理,对其有理部分,原审法院予以采纳,对其无理部分,原审法院不予采纳。306房于2012年3月刚完成装修即受损,原审法院不予考虑折旧因素,刘婷主张王新念按照重新装修的造价赔偿其所受损失于法有据,符合情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酌定王新念按《鉴定报告》核定的装修造价金额人民币80235.35元的70%即人民币56164.75元赔偿刘婷洪婷装修损失,对刘婷该项诉讼请求中超出原审法院酌定金额的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刘婷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装修船票、运费、食宿费用人民币20000元的具体依据,而且《鉴定报告》中已将海上运费予以纳入装修造价范围,原审法院已酌情考虑了相关费用支出,但客观上刘婷确因此需前往海岛处理相关房屋装修事宜,显然会发生船票及食宿费用支出,王新念应予以适当赔偿,原审法院酌定王新念赔偿刘婷船票、食宿等费用人民币3000元,对刘婷该项诉讼请求中超出原审法院酌定金额的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三项诉讼请求。珠海中正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对306房受损物品确定的损失前后成新率及评估值客观、合理,原审法院予以采纳其评估确定的金额人民币5146元,对刘婷该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王新念应赔偿刘婷物品损失人民币5146元。关于第四项诉讼请求。虽然珠海中正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306房月租金损失为人民币3000元,但刘婷并未举证证明其将306房投资用于出租从而收取租金回报,原审法院对其主张的按照月租金人民币3000元计算租金损失不予支持,但从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刘婷因306房受损而未能物尽其用发挥其使用价值,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刘婷损失,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王新念赔偿刘婷租金损失人民币10000元,对王新念相关无需赔偿的抗辩,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对刘婷该项诉讼请求中超出原审法院酌定金额的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王新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刘婷装修损失人民币56164.75元;二、王新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刘婷船票、食宿费用人民币3000元;三、王新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刘婷物品损失人民币5146元;四、王新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刘婷租金损失人民币10000元;五、驳回刘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0元,保全费人民币1880元,评估费人民币7000元,合计人民币14260元,由刘婷负担人民币5260元,由王新念负担人民币9000元。上诉人王新念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66号判决第一、三、四判项,并依法改判;2.刘婷承担第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以及评估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王新念对此表示不服。王新念在委托他人装修时,在更换窗户时遇到大雨,雨水打入房间,地板下渗导致楼下天花装修产生浸渍痕迹,并不是刘婷所说的野蛮施工,雨水大量涌入由此给刘婷造成所谓的巨大损害。法院在对珠海中振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王新念房子装修期间遭遇台风,雨水淹入房子,造成刘婷房子装修及物品浸渍”这一说法予以采纳,但在事实查明中,又阐述为王新念因施工而导致的漏水。对于后一说法的叙述,显然是与事实不符。这种加重认定也必然夸大了损害的结果,加重了王新念的赔偿责任。二、关于赔偿数额,法院一方面对刘婷入户钢门、门窗等耐用固定装修物品损坏赔偿不予支持,但另一方面却判令王新念按《鉴定报告》核定的装修造价的70%进行赔偿。这无疑加重王新念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尽合理的。在评估分项中,包括了拆除原装修、地面、墙体、天花、门窗、水电安装等费用,但涉案损害部分的装修仅仅是墙面和天花,而这部分却只占装修的30%不到,因此请求法院本着客观、公正理念对此予以纠正。三、王新念对于诉讼费、评估费的承担表示不服。法律提倡司法救济,但不能滥诉。刘婷索要105381.35元且另按每月3000元标准计算房屋租金损失,同时又提出评估,这无形中增加了相应的费用损失。对此,刘婷应承担滥诉的相应后果,因此上级法院应予以纠正。四、对于扩大损失部分责任完全在刘婷,对该部分应依法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事实清楚,即便是雨水渗进造成天花板的污染或损坏,但不至于损坏其他家具物品,而刘婷明知房间潮湿,应将其物品搬离房间,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据悉,刘婷在该栋楼房拥有两套房屋,在明知房屋物品受到浸渍后,又不采取任何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刘婷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因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综上所述,王新念认为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差距过大,刘婷从最初要求赔偿6000元的损失,在遭到王新念拒绝后,演变为向王新念索要105381.35元且另按每月3000元标准计算房屋租金损失及评估费用。这与《左传》中“蹊田夺牛”何等相似,我们希望法院在处理相邻纠纷时,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予以认定、判决,从而促使相邻关系友好重塑。被上诉人刘婷在二审中答辩称:一、因王新念装修施工造成刘婷房屋固定装修及家私家电受损,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清楚。王新念装修其房屋时雨水大量进入其房屋,致使房屋严重漏水,造成刘婷刚装修好的装修墙体、天花、墙纸、家电、灯具、家私、窗帘、木制地板、床上用品等等因漏水、浸泡原因全部毁损,不能使用。对此,王新念在一审答辩状及其提交的《请求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中已经承认,且珠海市中振物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客观明确,刘婷案涉房屋“装修及物品浸渍”正是因为王新念房屋漏水造成,王新念上诉称“这种加重认定也必然夸大了损害结果,加重了王新念的赔偿责任”明显不故事实、推卸责任。二、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不够合理,但考虑到尽快案结事了,刘婷并没有提起上诉;而王新念的上诉没有任何依据。王新念装修时,因原门窗、地砖更换,大量雨水进入王新念房屋后,雨水较为轻易地就可以渗漏进刘婷房屋内;同时,因王新念房屋地面地砖的更换,雨水向下渗漏时必然夹带了泥沙,从而使刘婷的固定装修及家私家电全部毁损,入户门窗因此生锈,门窗等耐用固定装修物也因雨水和泥沙的侵蚀无法继续使用。且,刘婷的房屋是2012年3月完成的整体装修,王新念的房屋漏水对刘婷的房屋造成的损害也是整体性的,不可能只对墙面和天花造成损害,如刘婷重新装修房屋也只能进行整体装修,否则就会影响房屋的整体装修效果和美观,一审判决按《鉴定报告》核定装修造价80235.35元的70%是错误的。王新念称“涉案损害部分的装修仅仅是墙面和天花”没有事实依据,是在进一步推卸责任。对于租金损失,因王新念装修行为致使刘婷房屋装修全部报废,房屋内物品不能使用,刘婷已无法居住更无法出租,刘婷需另外租房居住或丧失对外出租的租金损失。对此损失,刘婷主张按租金标准自2012年6月起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是公平合理的。一审判决仅酌定赔偿10000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三、一审关于诉讼费、评估费的承担判决正确。因王新念装修施工造成刘婷房屋固定装修及家私家电受损,刘婷为证明损失的数额而提起评估和鉴定,评估和鉴定费用的产生与王新念的致害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评估、鉴定费理应由王新念全部承担。对其他诉讼费的承担,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四、刘婷没有造成损失的扩大。根据刘婷和评估、鉴定机构的照片及珠海市中振物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刘婷的损失完全是由王新念装修时房屋未关窗导致大量雨水进入王新念房屋,雨水混合泥沙进而渗漏入到刘婷房屋造成。雨水、泥沙渗漏入刘婷房间后,浸入家具及其他物品,已造成不可逆转的毁损,根本不是搬离物品所能阻止的。王新念称刘婷没有采取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无疑还是在推卸责任。正是基于王新念这种推卸责任的态度,导致损失发生后双方根本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王新念称,刘婷最初要求其赔偿6000元的损失,根本是无稽之谈。开庭后,刘婷依据评估及鉴定报告变更了诉讼请求正是体现了刘婷实事求是的态度,但却被王新念理解为“蹊田夺牛”,这真是荒唐至极,可见,王新念根本没有重塑友好相邻关系的态度。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如下:王新念是否因405房装修漏水至306房向刘婷承担房屋装修损失56164.75元、物品损失5146元、租金损失10000元。刘婷房产位于珠海市外伶仃岛石涛苑K栋306号在楼下,王新念的房产位于405在楼上,双方为上下连接相邻。楼上405房装修期间因疏于管理,在经历大风大雨后导致积水未能及时排放而渗漏到楼下的306房。王新念为405房屋所有权人,405、406房屋装修行为系基于王新念委托而进行,因此405房屋装修过程中发生漏水至306房间事情,王新念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委托广州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珠海中正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对涉案306房装修全部报废重装造价及306房内物品损失、租金损失进行鉴定评估,两公司已相继分别作出《鉴定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双方对两报告的结论意见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责任分明,根据上述事实和《鉴定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意见,针对刘婷主张损失,本院分析如下:1、关于房屋装修损失。广州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房屋全部重新装修造价进行评估,其中包括拆除装修、地面、墙面、天花、门窗、水电等装修造价,上述这些项目确实系因为房屋漏水导致房屋无法使用,必须支出的费用,原审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现场照片,按照《鉴定报告》核定装修造价金额酌定为70%,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维持。2、关于物品损失。《资产评估报告书》明确将306房受损物品确定金额,该估价客观公正,应当予以采纳。王新念上诉认为刘婷知道房屋受损后将物品搬离,其未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对此本院认为房屋内物品受损均在漏水时已经发生,因此不存在搬离物品防止损失扩大情形,对于王新念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租金损失。306房屋由于漏水受损而导致无法使用,刘婷客观上因此受到损失,原审法院参考《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租金数额,并结合实际情况,将租金总额酌定为10000元,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维持。本案争议均系405房屋漏水至306房屋而产生,因此王新念应当承担部分评估费用。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王新念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2元,由上诉人王新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艺能代理审判员  庹 佳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