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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余令松诉陈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令松,陈彪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232号原告:余令松,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陈彪,男,汉族,1977年3月13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受理原告余令松诉被告陈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令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令松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令松撤回对被告陈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余令松负担。审判员 丁 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