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民初字第0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杨诚与江西科泰尔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诚,江西科泰尔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民初字第02853号原告杨诚,男,1985年2月5日生,汉族。被告江西科泰尔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松灵。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诚诉被告江西科泰尔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杨诚承担。审 判 长 赵青杨人民陪审员 丁美瑞人民陪审员 黄带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