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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郭面占与白文军、柳美玲、张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面占,白文军,柳美玲,张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121-1号申请执行人郭面占,男,195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文军,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柳美玲,女,197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金平,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1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文军、柳美玲、张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文军、柳美玲、张金平向郭面占偿还借款本金240524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35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白文军、柳美玲、张金平与申请执行人郭面占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白文军所欠郭面占借款本息合计28万元,该款于和解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郭面占偿还借款3万元,于2014年12月5日前向申请人郭面占偿还借款18万元,剩余5万元从2014年12月5日开始每月5日前向申请人郭面占偿还借款3000至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3550元申请人郭面占自愿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乔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