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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谈春南、钟瑞鸣等与钟妍心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谈春南,钟瑞鸣,钟富祥,钟瑞萍,钟瑞文,钟瑞兰,钟妍心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4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谈春南。委托代理人:段飞良,江门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妍心。委托代理人:聂安兴,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钟瑞鸣。原审原告:钟富祥。原审原告:钟瑞萍。原审原告:钟瑞文。原审原告:钟瑞兰。上诉人谈春南因与被上诉人钟妍心、原审原告钟瑞鸣、钟富祥、钟瑞萍、钟瑞文、钟瑞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2)江蓬法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谈春南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谈春南申请撤回其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谈春南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谈春南负担;谈春南多交纳11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景欣审判员  陈雪娟审判员  许世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闪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