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08-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住宾县。被执行人郭某某,住宾县。本院在执行胡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胡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郭某某外出打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兰学印审 判 员 张玉晗代理审判员 郝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