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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08-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住宾县。被执行人郭某某,住宾县。本院在执行胡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胡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郭某某外出打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兰学印审 判 员  张玉晗代理审判员  郝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