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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常州市西夏墅工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405号原告:常州市西夏墅工研究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国兴。委托代理人:朱国贤。被告:杭州余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维菁。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西夏墅工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本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西夏墅工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72元,减半收取3236元,由原告常州市西夏墅工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蔡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