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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商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灌云鹊桥投资有限公司、朱亚与朱亚、王卫红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灌云鹊桥投资有限公司,朱亚,王卫红,XX,黄俊昌,黄金,武益斌,孙娟,孙占军,黄海铭,王卫权,王卫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商初字第1139号原告灌云鹊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人民中路1号金陵御花园7幢105室。法定代表人潘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加成、冯树春,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亚,居民。被告王卫红,居民。被告XX,居民。被告黄俊昌,居民。被告黄金,居民。被告武益斌,居民。被告孙娟,居民。被告孙占军,居民。被告黄海铭,居民。被告王卫权,居民。被告王卫东,居民身法证号码320723196802200051,居民。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灌云鹊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亚、王卫红、XX、黄俊昌、黄金、武益斌、孙娟、孙占军、黄海铭、王卫权、王卫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灌云鹊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亚、王卫红、XX、黄俊昌、黄金、武益斌、孙娟、孙占军、黄海铭、王卫权、王卫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灌云鹊桥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朱亚、王卫红、XX、黄俊昌、黄金、武益斌、孙娟、孙占军、黄海铭、王卫权、王卫东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灌云鹊桥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亚、王卫红、XX、黄俊昌、黄金、武益斌、孙娟、孙占军、黄海铭、王卫权、王卫东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丙林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人民陪审员  姜有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楚 来自: